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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丨疫情导致建筑设备租赁欠费纠纷法官微信协调

不少建筑企业近期都在担忧一个问题,因疫情无法开工,租赁的建筑设备该如何处理,产生的费用可以减免吗?日前,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宗案例值得大家参考。案例

案例分析丨疫情导致建筑设备租赁欠费纠纷法官微信协调

2019年2月,被告江苏盐城某建设有限公司、李某承租了连云港某设备租赁公司钢板150张,用于在徐圩新区工地上铺路。后实际租赁钢板208张,被告张某为该租赁合同提供担保。但由于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工地一律停工停业。工地施工受阻,且复工日期并不明确,被告租赁的钢板也暂时无法使用。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租金和运费。原告连云港某钢板租赁站遂向连云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给付租金31万元及违约金。(流出的微信协调截图)

考虑到该案系受疫情影响,且正值疫情联防联控期间,连云区法院徐圩新区法庭庭长刘钧法官便主动加上了原告代理人的微信。“因为疫情工地已经停工了,能否减少部分租金,把合同解除?”刘钧做起了原告的思想工作。考虑到双方长期的合作关系,以及疫情的客观因素,原告同意放弃停工期间的租金及违约金。最终在刘钧的主持下,双方一致同意调解,并顺利达成调解协议。不久,被告便将27万元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并陆续将208块钢板归还原告,该起纠纷顺利化解。(图片来源网络)分析

对于疫情期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应否减免租赁费的问题,有行业人士做了详细分析。1、双方合同已有相关约定,则从其约定。应先看租赁合同是否有相应的不可抗力条款,如“因意外事件(如非典等传染疾病、市政建设、自然灾害、战争等事)致使无法正常开工的,应减免该期间的租金”或其他类似表述的条款。由于此种条款属于合同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对于自身权利的处分,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公序良俗、不违反法律法规相关效力性强制规定,约定合法有效,因此如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由此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2、双方合同无相关约定,如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赁费,则可能得不到支持。即使疫情在法律属性上已被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也并不必然导致引用不可抗力的相关法律规则来免责。只有此次疫情影响到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按照合同约定严格、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时,才可以适用不可抗力这一法定免责事由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图片来源网络)

不可抗力规则免除的是责任,责任即义务的违反,而支付租金只是承租方的义务,并非责任;换言之,不可抗力规则的作用范围是一方当事人(受不可抗力影响)违约或因履行不能而必将违约,合同义务转化为违约责任后,对合同履行结果的调整。租金的减免(合同义务的变更)尚属合同履行的范畴,不可抗力规则鞭长莫及。因此如承租人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减免租赁费,则不应得到支持。3、根据公平原则及情势变更制度,法官可行使自由裁量权。疫情期间,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应否减免租赁费,看法律依据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已失效,但是作为特殊疫情可以参照)“第三条、依法妥善处理好与“非典”防治有关的民事案件。(三)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则可适当适用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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